第9條學校停辦科、學程,應擬具停辦計畫書,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前項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緣起。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三、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四、學生之安置。五、教職員權益之處理。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七、設備及設施之處理。八、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九、預期效益。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