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定就學費用補助,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其餘學生應視學校實際需要及政府財政狀況給與,其補助金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學期以補助一次為限。前項就學費用補助之學生,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第一項所定其餘學生就學費用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