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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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