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