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