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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學校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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