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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學校得至合作機構或產業訪視,並作成紀錄。
教師應於研習、研究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提交研習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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