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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其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合作機構或產業得視實際需要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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