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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符合下列形式之一: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依下列規定採計: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以教師實際研習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二、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以教師實際參與研習期間計算。
前二項合作機構或產業,不包括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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