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前項所稱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