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以科目申請審定。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