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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
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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