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修訂。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四、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