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使用校外場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二、利用前款以外之場地辦理者,應檢具使用協議書、該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必要時,並檢附衛生檢查文件,報本部核定;其場地之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之文教類使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