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並列入學校執行成效考核項目。本部得辦理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酌予獎勵;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減班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