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