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之任務如下: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辦學績效及其相關事項之審議。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討論及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