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