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
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