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