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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審議小組與專家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審議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主管機關解聘之,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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