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學者專家:五人至八人。二、社會人士:一人。三、業界代表:二人至五人。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