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建教合作計畫書。二、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四、建教生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