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