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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部為處理建教生申訴案件,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設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由本部指定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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