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