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就學區之劃定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招生前一年之六月十日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聯合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劃定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階段,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及調處。二、中央主管機關於完成前款就學區之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協商。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定,於招生前一年之七月二十日前公告就學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