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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特色招生辦理方式如下:一、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科學、體育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之特殊班、科、組、群,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二、考試分發入學:(一)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按就學區為單位,由各校辦理單獨或聯合考試招生。
(二)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前目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
各就學區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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