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