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一、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學生參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享有平等參與技藝競賽之權益。二、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享有平等參與競賽之權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前項各款所定各類競賽;必要時,得指定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