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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
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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