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術、舞蹈及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增設之其他類別藝術才能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