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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一百零九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藝術才能班,其每班人數,得依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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