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