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特別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一、召集人一人。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款委員兼任。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三人。四、特別類型教育之專家學者五人。五、特別類型教育之教師七人。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八、家長組織成員一人。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十、學生代表一人或二人。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