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各教育階段四個分組審議會,各置委員四十三人;其組成方式及人數如下:一、召集人一人。
二、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委員兼任。
三、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六人。
四、領域、學科、群科之專家學者九人。
五、領域、學科、群科之教師十五人。
六、教師組織成員一人。
七、校長組織成員一人。
八、家長組織成員二人。
九、教育組織成員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十、學生代表二人或三人。
十一、其他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部分委員,得由本部選聘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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