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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審議大會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審議大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得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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