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審議大會、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意見表達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分組審議會及聯席會議得組成諮詢小組,以提供領域、學科、群科或特別類型教育之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