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依審議大會總召集人之指示、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之請求或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各分組審議會間應加強聯繫,任一分組審議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或召集人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席,由參與之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