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部主管學校應與教師支持中心密切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師支持中心之服務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教師得向教師支持中心申請支持服務;本部主管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助其申請教師支持中心之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