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及具諮商輔導專長之教師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教師組織及專業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