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一、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三、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