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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學校應視所涉情形自調查確認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於議決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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