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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七條、第八條決議或收受專審會之結案報告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學校應自校事會議依第七條決議後,十日內提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通過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並於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教師有前二項情形,教評會審議認定依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學校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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