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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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