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調查小組之調查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專任教師六年以上,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調查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主管機關性平會、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會之委員。(二)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三)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培訓之種子教師,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二、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本辦法施行後受理之案件,其調查員資格,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