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下列案件:一、學校申請案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處理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二、主管機關提交案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