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議,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關係機關或學校應依決議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