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專職族語老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一、專職族語老師於聘期內經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之年終考核為甲等。二、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學校之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