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職族語老師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或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為之,並得就下列條件綜合考評:一、族語能力認證等級。二、參與族語教學研習經歷。三、學歷。四、族語教學活動經歷。五、協助各機關推廣族語經歷。六、族語及文化相關著作。七、其他由學校之主管機關訂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