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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第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專職族語老師聘用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任職滿一學期,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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