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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專職族語老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辦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專職族語老師有重大違失情事、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者,學校應與其面談,就教學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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